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天区麻柳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675/2015-00051 | 发布机构: 麻柳乡 | 成文日期: 2015-10-29 |
发布时间: 2015-10-29 | 发文字号: 广朝麻府发[2015]64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天区麻柳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朝天区麻柳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抄送:区水务局。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党政办 2015年7月31日印发
朝天区麻柳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综合效益,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我乡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进一步明确,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管护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行进一步保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确保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全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继承、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妥善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6、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功能,不论采取何种改革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顺利完成。
7、坚持尊重历史、规范现行管理方式的原则。对目前已实施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管理方式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按照此次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现行管理方式。
二、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和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一)乡内所有水库和坝塘的引水渠和输水干、支渠,具有一定灌溉面积的自然引水渠道;
(二)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
(三)小(二)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四)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确保新建一件、完善管理体制一件。
三、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如小水池、小水窖、小水塘等,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拍卖或转让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一级的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家产权可由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拍卖或转让给个人经营。
(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所有经营管理者。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2015年7月20日至8月13日)。完成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和制定改革配套文件等有关工作。
2、第二阶段(2015年8月14日至9月30日)。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改革形式和内容、签订合同等有关工作。
3、第三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发证建档、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并搞好总结验收。
(二)工作步骤
各村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村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
2、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各村组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由乡人民政府区财政、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指导下组建资产核实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资产,并将结果上报区水务、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3、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由乡、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 “一件水利工程一套政策”的办法,认真研究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4、公开实施。各乡镇的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接受区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确定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改革后的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到期需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效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5、竞标投标。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估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由乡招标领导小组宣布工程标的,进行公开投标,招标领导小组要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逐轮竞标,直至决出最高价,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6、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标的、价款、交款的办法及时限,明确供水价格及水价执行年限,规定工程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经营管理者、乡镇水管机构及区水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7、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区水务局代表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村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上报乡水务站。
五、完善管理机制
(一)改革形式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需要通过采取拍卖和转让两种形式进行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必须逐级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区水务局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拍卖和转让。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需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制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份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效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5、委托管理:根据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6、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份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7、转让: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一次性公开竞价转让,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以出价最高的为受转让者。
(二)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各村和乡水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六、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拍卖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可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在区水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各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基准水价,供需双方在根据确定的基准水价幅度内商定,并按照程序经区水务局审定后,报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所确定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乡人民政府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王健任组长,乡党委委员、水务站长胡奎任副组长,乡财政所乡林业站、乡农业站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并结合各村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乡人民政府将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对改革推进不力的村,要及时进行通报。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各村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调研、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针对性的研究带有共性的问题,随时了解全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村要深入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乡水务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各村要充分利用会议、板报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村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乡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关于印发《朝天区麻柳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朝天区麻柳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抄送:区水务局。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党政办 2015年7月31日印发
朝天区麻柳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综合效益,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我乡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进一步明确,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管护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行进一步保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确保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全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继承、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妥善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6、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功能,不论采取何种改革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顺利完成。
7、坚持尊重历史、规范现行管理方式的原则。对目前已实施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管理方式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按照此次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现行管理方式。
二、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和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一)乡内所有水库和坝塘的引水渠和输水干、支渠,具有一定灌溉面积的自然引水渠道;
(二)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
(三)小(二)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四)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确保新建一件、完善管理体制一件。
三、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如小水池、小水窖、小水塘等,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拍卖或转让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一级的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家产权可由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拍卖或转让给个人经营。
(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所有经营管理者。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2015年7月20日至8月13日)。完成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和制定改革配套文件等有关工作。
2、第二阶段(2015年8月14日至9月30日)。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改革形式和内容、签订合同等有关工作。
3、第三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发证建档、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并搞好总结验收。
(二)工作步骤
各村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村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
2、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各村组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由乡人民政府区财政、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指导下组建资产核实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资产,并将结果上报区水务、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3、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由乡、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 “一件水利工程一套政策”的办法,认真研究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4、公开实施。各乡镇的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接受区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确定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改革后的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到期需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效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5、竞标投标。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估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由乡招标领导小组宣布工程标的,进行公开投标,招标领导小组要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逐轮竞标,直至决出最高价,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6、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标的、价款、交款的办法及时限,明确供水价格及水价执行年限,规定工程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经营管理者、乡镇水管机构及区水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7、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区水务局代表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村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上报乡水务站。
五、完善管理机制
(一)改革形式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需要通过采取拍卖和转让两种形式进行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必须逐级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区水务局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拍卖和转让。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需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制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份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效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5、委托管理:根据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6、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份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7、转让: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一次性公开竞价转让,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以出价最高的为受转让者。
(二)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各村和乡水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六、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拍卖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可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在区水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各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基准水价,供需双方在根据确定的基准水价幅度内商定,并按照程序经区水务局审定后,报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所确定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乡人民政府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王健任组长,乡党委委员、水务站长胡奎任副组长,乡财政所乡林业站、乡农业站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并结合各村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乡人民政府将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对改革推进不力的村,要及时进行通报。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各村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调研、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针对性的研究带有共性的问题,随时了解全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村要深入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乡水务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各村要充分利用会议、板报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村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乡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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