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审批程序
索 引 号 : 008462285/2015-00061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5-10-29 |
发布时间: 2015-10-2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程序
一、申请对象。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三、评议。经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发证兑现。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打卡发放供养金。
联系电话:救灾救济股8623206
一、申请对象。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三、评议。经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发证兑现。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打卡发放供养金。
联系电话:救灾救济股862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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