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
索 引 号 : 008462285/2015-00064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5-10-29 |
发布时间: 2015-10-2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
(咨询电话:优抚安置股0839-8672635)
一、申请。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军队医院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二、核实。乡镇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依据、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报区民政局。
三、初审。区民政对申请有关材料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的,退回乡镇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区民政局指定的二等乙级以上医院对病情进行复查。
四、公示。经复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疾病未痊愈的,区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区民政局收到乡镇反馈的公示意见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认定意见,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咨询电话:优抚安置股0839-8672635)
一、申请。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军队医院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二、核实。乡镇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依据、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报区民政局。
三、初审。区民政对申请有关材料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的,退回乡镇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区民政局指定的二等乙级以上医院对病情进行复查。
四、公示。经复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疾病未痊愈的,区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区民政局收到乡镇反馈的公示意见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认定意见,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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