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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评调残程序
索 引 号 : 008462285/2015-00065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5-10-29
发布时间: 2015-10-2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优抚对象评调残程序

  (咨询电话:优抚安置股0839-8672635)

  一、申请。申请人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调残的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致残经过说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公伤认定证明、受伤时身份证明、警察还需提供受伤前的授衔命令、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4张。

  二、单位出具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等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局。

  三、审查。区民政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评、调残审批表报市民政局。

  四、鉴定。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查结果安排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

  五、审核。对达到评定等级的,由区民政局拟定残疾等级连同其他档案资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核。

  六、审批。由省民政厅审批。

  七、公示。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返回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进行公示满7个工作日后,再逐级上报。八、发证。区民政局将省民政厅审批后签发证件发给本人,并于发证第二月起执行优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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