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条件
索 引 号 : 008462285/2015-00068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5-10-29 |
发布时间: 2015-10-2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收养登记条件
(咨询电话:婚姻登记处0839-8620189)
一、收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对象: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对象:1、失去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十四周岁以下。
(三)送养对象: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及第九条和被收养人未满十周岁的限制。
二、送养人提交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有关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子女情况和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六)凡弃婴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前予以公告查找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七)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提交: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八)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1、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证明(若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配偶的父母放弃抚养权的书面意见);3、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送养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过公证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4、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送养人还应提供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审批发证
经认真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咨询电话:婚姻登记处0839-8620189)
一、收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对象: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对象:1、失去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十四周岁以下。
(三)送养对象: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及第九条和被收养人未满十周岁的限制。
二、送养人提交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有关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子女情况和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六)凡弃婴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前予以公告查找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七)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提交: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八)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1、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证明(若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配偶的父母放弃抚养权的书面意见);3、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送养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过公证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4、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送养人还应提供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审批发证
经认真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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