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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及有关规定
索 引 号 : 008463704/2015-00074 发布机构: 两河口乡 成文日期: 2015-10-30
发布时间: 2015-10-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

  1、决定机关: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2、立案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调查取证:

  ①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②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③调查取证的内容。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⑵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育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⑶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收集和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证据;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④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照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它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按手印)。

  ⑤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告所属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机关。

  4、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机关行政负责人,应对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认真的审查,经过集体讨论,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认有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②确认有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但子女已经死亡,可作出免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③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必须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定。计征基数的确定依据统计部门出具的法定数据,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部分的确定以有效证据为依据;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公布统一的计征倍数。

  ④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加盖公章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⑤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党纪、政纪、组织处理、资格限制等处理,或者根据案情需要公开曝光,所在单位应予“一票否决”等情形,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分别通知并根据需要将案卷材料副本移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党委、政府的目标督查等部门。

  5、送达: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7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带回存档。送达方式包括:

  ①直接送达:征收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不在的,可将征收决定书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留置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6、履行

  ①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②确有实际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完毕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和分期缴纳的承诺,经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书面审查同意后,由其本人制订和落实分期缴纳计划。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承诺的分期缴纳期间,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某一次社会抚养费的,从该次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③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除外。

  ④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⑤征收部门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一户一卡,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缴入国库情况。实行县、乡主管人员变动移交的制度。请各乡镇计生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不要在这个节点犯错误。

  7、归档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档案规范要求装订、归档。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1、《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作出征收社抚养费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但条例中考虑到机构改革以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编制偏紧,不少地方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以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需要作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等因素,单纯依靠县级计划生育部门难以保证完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故从实际出发规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申请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均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也必须由委托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由计划生育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3、按《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的时间限制最长不超过3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各乡镇计生办要建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户帐。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社抚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纪律,违者必究,责任自负。

  (三)、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对上述3项的责任主体,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索取、收受贿赂的;(8)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济、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9)虚报、瞒、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10)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2、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有过错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里的过错分过失和故意两个方面:过失是指办理证件和提供证明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未能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而办理证件和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故意是指办理证件和提供证明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明知不符合条件而办理证件和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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