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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索 引 号 : 008462250/2015-00064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15-10-30
发布时间: 2015-10-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告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省整治枪患专项行动,彻底清剿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军用枪、仿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射钉器改制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以及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等物品。

  二、严禁将射钉器(又称射钉枪)、射钉弹改制成枪支、弹药;严禁非法加工枪支部件、零配件。

  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

  四、严禁邮寄、快递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或零部件,严禁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或零部件。

  五、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非法发布枪支、弹药的制造、改制、组装、买卖等相关信息资料。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主动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持有、储存的枪支、弹药或零部件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将发布的涉枪支、弹药相关非法信息资料删除,主动消除隐患。

  七、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八、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两百元至五万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8-86301255;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号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政编码610041;举报电子邮箱地址:四川公安打击黄赌毒网络举报平台,http://jb.scga.gov.cn/。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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