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488/2015-00040 | 发布机构: 区物价局 | 成文日期: 2015-10-30 |
发布时间: 2015-10-30 | 发文字号: 广朝价发[2015]9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物价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监〔2015〕3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
检查时限: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由区物价局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负责实施。检查方式采取本级检查为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将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步骤及要求
(一)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5日为自查自报阶段,请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填写自查表(见附件1、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朝天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地址:广元市朝天区大中坝行政中心11楼25号,电话:8622293)。
(二)2015年8月16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重点检查上述单位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以及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三)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全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总结上报广元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表》(医疗机构填报)
2、《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情况表》(药品经营企业填报)
广元市朝天区物价局
2015年5月26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监〔2015〕3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
检查时限: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由区物价局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负责实施。检查方式采取本级检查为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将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步骤及要求
(一)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5日为自查自报阶段,请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填写自查表(见附件1、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朝天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地址:广元市朝天区大中坝行政中心11楼25号,电话:8622293)。
(二)2015年8月16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重点检查上述单位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以及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三)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全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总结上报广元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表》(医疗机构填报)
2、《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情况表》(药品经营企业填报)
广元市朝天区物价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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