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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档案馆档案借阅制度
索 引 号 : 451279573/2015-00023 发布机构: 区档案局 成文日期: 2015-10-30
发布时间: 2015-10-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一、凡来馆查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和利用目的、要求和范围的,经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

  二、档案资料严禁出馆利用,查阅利用者只准在本馆阅览室内查阅,查阅时只准阅读自己需要的部分,不准随意翻阅其它部分的档案内容,阅后要当面交点清楚。因特殊情况需将档案资料借出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三、查阅利用档案者要精心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拆卷、复制、涂改、勾画、增删、剪裁、批注、油污和折叠,对有意损坏者,要停止使用并追究责任。如需摘录档案信息或全文抄录者,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允许,抄录内容要写清出处、日期、抄录者姓名,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馆公章。

  四、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查阅保密制度,并对所利用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失密、泄密。

  五、利用者要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对未查到档案及利用者的意见和要求予以标注。

  六、对复印档案信息者,由单位办公室人员负责复制,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馆公章,在利用登记簿上写清出处、日期、复印者姓名,办完缴费手续后方可离开。

  七、接待人员对利用者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严格登记制度,对利用后的档案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八、凡需查阅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者,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介绍信后方可调阅。档案利用者要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九、凡为落实房地产、财产、公证、学历、婚姻登记、下乡、招工、工龄、解决矛盾纠纷,生产建设和赢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效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要按规定收费。

  十、凡在档案利用过程中为利用者复制假信息,以岗谋私者,将按照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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