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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索 引 号 : 451279573/2015-00024 发布机构: 区档案局 成文日期: 2015-10-30
发布时间: 2015-10-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开放档案是档案馆事业的重大改革,是使档案馆由封闭,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过渡的重大步骤。根据《档案法》第十九条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馆藏已满30年的档案和资料,除少部分具有一定机密性,控制使用外,大部分向社会开放;

  二、凡我国公民只要出示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均可到本馆查阅、抄录、复制已开放档案;

  三、港澳台胞、侨胞和外国人持外事机关和部门的介绍信,经省档案局批准,方可到本馆查阅开放的档案。

  四、利用者可利用开放目录、卡片,自行检索所需要的档案。

  五、查阅、抄录、复制档案,必须在开放阅览室进行,不得涂改、撕毁、抽取原件,要自觉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馆藏档案文件版权由我馆所有,任何利用者不得将从我馆抄录、复制的档案文件随意公布或出版。如需公布或出版,必须经我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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