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索 引 号 : 451279573/2015-00025 | 发布机构: 区档案局 | 成文日期: 2015-10-30 |
发布时间: 2015-10-3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为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维护档案的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馆藏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
凡本馆保存的档案,除经过鉴定可以开放的档案外,其余档案均属本办法所称的未开放档案。
二、查阅未开放档案的手续:
1、利用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2、查阅本人婚姻、招工、知青、学籍、工龄、调令及任免档案,持本人身份证明可以利用。
3、房产、地产等档案的查阅手续:
单位查阅自有房产、土地档案须持权属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私人查询自有房产、土地档案,须提供与权利人相符的本人身份证,继承人另应提交权利人死亡证明及继承证明书;人民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查阅与诉讼案件或办案有关的房产、土地档案,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身份证件查阅。
律师查阅房产档案须经房产、土地权利人(包括共有人、他项权利人)授权,或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持律师职业证书,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
权利人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地产,受委托人须持有权属证件和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
4、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三、在档案馆查阅档案资料时,未经工作人员许可,利用者禁止摘录、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折皱、污损、撕毁、划线、圈点、涂改档案及拆散案卷。
四、利用者要服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场所阅览。归还档案时,接待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档案数量无误、档案无破损后才能让利用者离开。
五、严禁将档案拿到社会上营业性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六、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但须注明所引用档案材料的出处(即我馆馆名和档号)。除经本馆同意,利用者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本馆保存的档案。
七、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八、以上规定,接待人员、利用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一、馆藏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
凡本馆保存的档案,除经过鉴定可以开放的档案外,其余档案均属本办法所称的未开放档案。
二、查阅未开放档案的手续:
1、利用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2、查阅本人婚姻、招工、知青、学籍、工龄、调令及任免档案,持本人身份证明可以利用。
3、房产、地产等档案的查阅手续:
单位查阅自有房产、土地档案须持权属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私人查询自有房产、土地档案,须提供与权利人相符的本人身份证,继承人另应提交权利人死亡证明及继承证明书;人民法院、公安、检察、仲裁、公证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查阅与诉讼案件或办案有关的房产、土地档案,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身份证件查阅。
律师查阅房产档案须经房产、土地权利人(包括共有人、他项权利人)授权,或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持律师职业证书,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
权利人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地产,受委托人须持有权属证件和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
4、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三、在档案馆查阅档案资料时,未经工作人员许可,利用者禁止摘录、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折皱、污损、撕毁、划线、圈点、涂改档案及拆散案卷。
四、利用者要服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场所阅览。归还档案时,接待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档案数量无误、档案无破损后才能让利用者离开。
五、严禁将档案拿到社会上营业性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六、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但须注明所引用档案材料的出处(即我馆馆名和档号)。除经本馆同意,利用者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本馆保存的档案。
七、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八、以上规定,接待人员、利用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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