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索 引 号 : 054103590/2015-00022 | 发布机构: 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15-11-01 |
发布时间: 2015-11-0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运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并且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运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注 |
2 | 违规攀登山峰活动 |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二)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三)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四)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 | 未实施登山活动,并立即改正的 | 终止活动,重新申报,给予警告 | |
已开始实施登山活动,并立即改正的 | 终止活动,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经责令停止,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规行为的 | 终止活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登山活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运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注 |
3 | 体育竞赛申办违规行为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警告 | |
情节较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 暂停 | ||||
情节严重,明显违规者 | 取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运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注 |
4 |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 未经审批、登记,尚未举办的 | 警告 | |
未经审批、登记,即将举办的 | 暂停举办 | ||||
未经审批、登记,正在举办,不听劝阻的 | 停止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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