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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索 引 号 : 008462162/2015-00107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15-11-03
发布时间: 2015-11-0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国务院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近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明确,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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