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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部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清缴和查处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5-00120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成文日期: 2015-11-04
发布时间: 2015-11-04 发文字号: 广朝农发[2015]1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农发〔2015〕11号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农业部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抽检

  不合格产品进行清缴和查处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局内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兽药质量,确保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6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不合格兽药清缴和查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开展不合格兽药查处工作

  兽药是畜牧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投入品,关乎我区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局内相关股室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农业部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清单,深入畜禽养殖场(户)认真开展不合格兽药清缴和查处工作,责令经营企业召回并销毁已经销售的假劣兽药,对非法经营和使用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使用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要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和购销记录台账,并及时上报区农业局依法查处。同时,向畜禽养殖场(户)通报农业部公布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以防养殖者误用假劣兽药。

  二、强化监管,确保兽药经营GSP常年达标

  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保障经营市场兽药的合法性。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理。严格兽用处方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分区摆放,分类销售,规范购销记录,确保畜禽养殖用药安全。

  三、明确职责,确保兽药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和局内相关股室务必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努力形成兽药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区畜禽养殖场(户)兽药安全用药水平和经营规范化程度,确保全区畜牧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对监管工作不力、敷衍搪塞、工作流于形式和不合格兽药清缴查处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务必在3月3日前完成辖区内不合格兽药清缴和查处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注: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 “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4]33号文件,根据其附件所列不合格兽药产品,开展清缴和查处工作。)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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