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饲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5-00122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 成文日期: 2015-11-04 |
发布时间: 2015-11-04 | 发文字号: 广朝农发[2015]22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农发〔2015〕22号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加强饲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局内相关股室(单位):
根据市农业局《关于饲料监管工作的安排意见》(广农﹝2015﹞4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全面提升畜牧业养殖水平,促进全区现代农业发展,现将加强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饲料投入品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饲料安全不仅关系到畜产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饲料政策法规的宣传,树立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提升从业人员饲料经营、使用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强化饲料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构建从业人员的外部约束机制,规范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行为,维护辖区内饲料经营和使用安全、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识和理解饲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齐抓共管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饲料和畜产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加强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各养殖场、养殖大户及规模化养殖小区的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对各养殖场(户)的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做到家底清。二是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做到每月一次巡查。三是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户)按照养殖技术规程规范养殖各类畜禽,并根据不同的养殖阶段使用相应的饲料。同时,对即将上市的畜产品及屠宰的动物,务必按照农业部第278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不得在休药期间内饲喂有休药期规定的饲料。四是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健全养殖饲料使用记录档案,实施产品可追溯制度。五是积极开展饲料使用环节暗访检查,督促指导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养殖档案建设,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养殖。六是禁止在畜禽饲料中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和鱼饲料中添加使用叶黄素、孔雀石绿等违禁添加物。七是长期有效开展“瘦肉精”监测工作,坚决打击在自配饲料以及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养殖环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检测检出率为“0”。
三、加强饲料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是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对辖区内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门店开展集中摸底清查,并登记造册,进一步完善经营门店的饲料品牌信息,坚决制止和打击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是进一步规范和整治饲料经营市场,饲料经营和使用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购销记录台账、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和相关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月一次巡查,确保饲料购进有来源,销售有去处。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禁止经营不合格饲料,禁止拆装散卖大包装饲料,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饲料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执行饲料经营准入备案制,要严格督促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积极主动到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办理饲料备案,对没有进行饲料备案的经营门店坚决予以关停。五是按照省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以城镇和城郊批发、零售经营户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集中开展饲料安全全覆盖专项整治活动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活动。全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要达98%以上,饲料市场检查覆盖率达100%。对在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饲料条例》规定及时处理,该停业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查处。
四、加强饲料行业行政执法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加强对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的监管工作,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要全力配合局内相关股室对涉及饲料质量安全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和协查工作。对暗访检查、举报、投诉及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深入调查,发现有违法现象的要立即上报局内相关股室,依法查处。
六、加强属地管理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的原则,加强饲料行业监管,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协调,主动汇报工作,切实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乡镇组织机构和饲料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并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配合,使全区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有新的提升。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5年4月1日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加强饲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局内相关股室(单位):
根据市农业局《关于饲料监管工作的安排意见》(广农﹝2015﹞4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全面提升畜牧业养殖水平,促进全区现代农业发展,现将加强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饲料投入品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饲料安全不仅关系到畜产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饲料政策法规的宣传,树立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提升从业人员饲料经营、使用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强化饲料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构建从业人员的外部约束机制,规范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行为,维护辖区内饲料经营和使用安全、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识和理解饲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齐抓共管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饲料和畜产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加强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各养殖场、养殖大户及规模化养殖小区的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对各养殖场(户)的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做到家底清。二是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做到每月一次巡查。三是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户)按照养殖技术规程规范养殖各类畜禽,并根据不同的养殖阶段使用相应的饲料。同时,对即将上市的畜产品及屠宰的动物,务必按照农业部第278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不得在休药期间内饲喂有休药期规定的饲料。四是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健全养殖饲料使用记录档案,实施产品可追溯制度。五是积极开展饲料使用环节暗访检查,督促指导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养殖档案建设,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养殖。六是禁止在畜禽饲料中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和鱼饲料中添加使用叶黄素、孔雀石绿等违禁添加物。七是长期有效开展“瘦肉精”监测工作,坚决打击在自配饲料以及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养殖环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检测检出率为“0”。
三、加强饲料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是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对辖区内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门店开展集中摸底清查,并登记造册,进一步完善经营门店的饲料品牌信息,坚决制止和打击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是进一步规范和整治饲料经营市场,饲料经营和使用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购销记录台账、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和相关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月一次巡查,确保饲料购进有来源,销售有去处。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禁止经营不合格饲料,禁止拆装散卖大包装饲料,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饲料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执行饲料经营准入备案制,要严格督促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积极主动到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办理饲料备案,对没有进行饲料备案的经营门店坚决予以关停。五是按照省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以城镇和城郊批发、零售经营户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集中开展饲料安全全覆盖专项整治活动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活动。全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要达98%以上,饲料市场检查覆盖率达100%。对在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饲料条例》规定及时处理,该停业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查处。
四、加强饲料行业行政执法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加强对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的监管工作,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要全力配合局内相关股室对涉及饲料质量安全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和协查工作。对暗访检查、举报、投诉及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深入调查,发现有违法现象的要立即上报局内相关股室,依法查处。
六、加强属地管理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的原则,加强饲料行业监管,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协调,主动汇报工作,切实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乡镇组织机构和饲料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并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配合,使全区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有新的提升。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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