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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5-0012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成文日期: 2015-11-04
发布时间: 2015-11-04 发文字号: 广朝农发[2015]2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农发〔2015〕25号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七盘关检查站,局内相关股室(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川农业函﹝2015﹞144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保持全省“瘦肉精”“零检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七盘关检查站要充分认识“瘦肉精”的巨大危害,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满足人民群众对肉食品安全重要期盼的高度,切实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疏于管理和防范,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乡镇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扩大范围,重点防范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七盘关检查站要紧紧抓住饲料、兽药、畜牧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关键环节,不断完善整治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和监测频次,扎实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一)加强饲料环节监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过期饲料,以及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以生猪、肉羊和肉牛育肥用饲料产品为监测重点,日常开展饲料使用环节自配饲料风险监测,严厉打击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

  (二)加强兽药环节监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继续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GSP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的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整治。加大对兽药产品中违法添加氯丙那林、班布特罗等新型“瘦肉精”的监测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养殖环节监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执法中队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格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要广泛开展畜禽健康养殖宣传教育,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要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无“瘦肉精”保证制度。要严格按照《2015年全省养殖动物“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川农业﹝2015﹞19号)文件要求,以育肥期的生猪、肉牛、肉羊为监测对象,以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肉羊2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为监测重点,日常监测应该确保监测范围内的每一场(户)每批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前至少被监测一次,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大监测数量;全区分别在4月和9月两次对监测范围内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集中开展“拉网式”监测,加大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联卡的比例。

  (四)加强流通环节和屠宰环节监管。各执法中队、七盘关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动物流通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监管,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检疫执法力度,确保全天候24小时有人留守值班。要加强对收购贩运经纪人和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禽的承诺。七盘关检查站要严格做好入川口流通车辆的“瘦肉精”监测工作,不放任一辆载有“瘦肉精”的生猪、肉牛、肉羊的货运车辆入川。严格按照《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要求,强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特别要加大对屠宰后膀胱内尿液中沙丁胺醇的监测力度,确保生猪入场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抽检和自检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管理信息畅通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七盘关检查站要把“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执行“瘦肉精”监测计划,加强行政执法,发现有违法现象的要立即上报局内相关股室,依法查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0日前将“瘦肉精”监测情况报告单交于局畜产品质量安全股,并于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瘦肉精”监测情况报告单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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