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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河乡村组干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640/2015-00153 发布机构: 宣河乡 成文日期: 2015-11-05
发布时间: 2015-11-05 发文字号: 朝宣委发[2015]4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中共朝天区宣河乡委员会

  朝天区宣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河乡村组干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宣河乡村组干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朝天区宣河乡委员会   
 
  朝天区宣河乡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宣河乡村组干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组干部管理,激励、稳定村组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组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廉勤监督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等。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组干部由乡党委、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村级组织要保证正常运转,所有村组干部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村组干部的请假制度,因事因病支部书记(村主任)请假3天以上、其他村组干部请假5天以上的,要向乡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汇报,由党政办做好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村组干部要服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时准确传达党委政府的会议精神,按时完成党委政府分配的工作任务。

  任期内,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党委、政府根据性质影响程度实行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从处理之日起,并按规定不得享受离任村组干部的各项优待政策。

  1.违法犯罪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3.私分、贪污、挪用钱物;或拒不执行村级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内群众反响强烈的;

  4.决策失误或严重失职造成所在村经济发展环境极差、社会治安混乱、安全事故多发、群体上访频发、村级财产受到破坏及较大影响的;

  5.拉帮结派、制造矛盾,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造成工作瘫痪的;

  6.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上级党组织安排的;

  7.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或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8.对抗上级的政策和决议,拒不接受乡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谩骂领导,酗酒闹事,无理取闹,情节恶劣的;

  9.重大事项不向党委和政府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假外出连续15天以上,其他村组干部不假外出连续20天以上的;

  11、连续两年在村级绩效考核中排名全乡末名的;或适用上级制订的一票否决政策应予以免职的;

  12.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所有村组干部要保持通讯畅通,乡党委政府召开各类会议,任何村组干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要做好笔记。迟到一次扣50元,缺席一次扣80元(落实到人头)。

  第七条 鼓励村组干部在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招商优环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组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党务、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每年集中会审四次以上,村廉勤监督委员会要参与村级财务会审,审查签字把关。财务会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群众公开,并认真落实村账乡(代)管。对不能及时上报村级账务的村,一律停拨该村所有下拔资金。

  第十条 村组干部任职期间除享受上级的补贴外,年终各村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挂钩,根据考核细则实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朝天区宣河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12月1日起实施。 

     
    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党政办 2015年11月5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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