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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5-00097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成文日期: 2015-11-09
发布时间: 2015-11-09 发文字号: 广朝食药工商[2015]56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的通知

广朝食药工商201556

 

各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完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现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书

2.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所需材料

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职情况报告表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2015107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受权人”)为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全权负责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全权处置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宜,承担食品生产原辅材料、添加剂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签发等职责。企业要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干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在受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确定本单位质量安全受权人,双方签订《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书》(见附件1)。企业要在法定代表人和受权人双方签订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书》和备案所需材料(见附件2)报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经审查材料齐全的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备案。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当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于变更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并将授权书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企业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委托双方的职责。受权人直接或以委托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当记录在案。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授权、委托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当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受权人一般为本企业负责管理生产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国家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技术相关知识,熟悉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

(三)具有食品及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求必须本科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食品及食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四)通过食品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企业全体正式员工。

受权人在下列质量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组织和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食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下列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原辅料及出厂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食品质量安全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建议权:

1.关键原辅料供应商的选取,对不符合要求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关键原辅料供应商可行使否决权;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原辅料及设备采购和检验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用户投诉意见的处理;

5.其他对食品质量安全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食品药品监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和监督抽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企业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每年至少一次向企业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3.其他应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六)出厂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范围相一致;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有效;

3.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符合要求;

4.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符合要求;

5.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符合要求;

6.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出厂检验等记录完整;

7.生产过程中不符合控制要求的均已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每季度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年度进行一次书面履职工作报告。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主动接受年度岗位续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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