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3042/2015-00040 | 发布机构: 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 成文日期: 2015-11-10 |
发布时间: 2015-11-10 |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发[2015]74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现将《广元市朝天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广元市朝天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造血作用,缓解贫困户贷款难、利率高、风险大等现实问题,扎实开展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评级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为其发放“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使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尽快脱贫致富。鼓励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扶持到户的原则。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特惠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信用贷款的原则。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联保制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无抵押、担保的贷款。
(三)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由各承贷银行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四)尊重贫困户主体地位的原则。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不能侵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
(一)贷款对象。包括全区25个乡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贷款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做到“四有两好一项目”,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遵纪守法好、信用观念好,并选择了合适的发展项目。
(三)贷款用途。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
第五条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第三章目标任务
第六条目标任务。2015年,全区发放扶贫小额贷款4500万元;安排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300万元。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评级面达到100%、授信面达到90%、贷款覆盖面达到80%以上。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
第四章信贷管理
第七条评级授信。由区金融办、区扶贫移民局负责督促检查,在各承贷银行和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驻村干部的指导下,以村两委和群众代表为主,组建村风险控制小组,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村和乡镇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将贷款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贷款资料提供给承贷银行进行审批。
第九条贷前调查。由乡镇和村协助承贷银行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的信誉及生产技能、借款人生产项目实施计划及其效益预测、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及用途、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
第十条贷款审查。由承贷银行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承贷银行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扶贫政策和贷款条件对申请借款人进行审批后,进入放贷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由承贷银行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对申请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各乡镇、村风险控制小组和驻村工作队责任人要协助承贷银行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的监测、检查和管理,监督借款人必须规范使用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发展创收项目。鼓励党员、干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积极为借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以村(组)为单位实行贷款公开,将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
(三)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包户全覆盖管理,客户经理逐户建立管贷台账,对当年发放收回贷款,贷后上户检查不少于两次;跨年度贷款,实行按季贷后检查。
(四)各承贷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偿还情况,每季度提出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报告。
(五)区金融办、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半年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偿还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指出问题,监督总结和整改。
第十四条贷款偿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政策贴息
第十五条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二)贴息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按照不高于(含)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三)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按年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或本金,并开具相关凭证。由各乡镇专人收集承贷银行所开具的贷款结息凭证和本金收回凭证进行汇总,并报送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扶贫移民局)审核,并制作加密文件,再由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一折通)补贴给借款人。对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金融、扶贫工作的4名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各承贷银行、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扶贫移民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村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搞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主要职责
区金融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政策宣传调研;会同区扶贫移民局对各承贷银行报送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并存入承贷银行;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管、审查复核和发放;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经费保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扶贫移民局(区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政策宣传及调研;负责拟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材料;负责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向承贷银行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全面掌握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情况,搞好收集汇总、统计监测和效益分析;会同市人行对各承贷银行报送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送区财政局复核;负责上级相关部门来朝调研指导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贷银行: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负责对申请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详实调查、审查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发放贷款,办理贷款手续;负责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偿还情况进行管理、监测、检查,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台账,按季度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扶贫移民局)报送贷款发放和偿还情况,反馈相关信息;负责将借款人的贷款贴息情况汇总后报送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扶贫移民局)和区金融办审核确认;负责对贷款出现不良或损失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并采取措施清收,按规定承担扶贫小额不良贷款的催收及损失责任;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宣传、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协助承贷银行做好申请借款人的贷前调查工作;帮助指导申请借款人选择发展项目,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协调服务;协助承贷银行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偿还及再贷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定期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扶贫移民局)报送本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情况;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村两委:负责组建村风险控制小组,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协助承贷银行做好申请借款人的贷前调查工作;帮助指导申请借款人选择发展项目,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协调服务;配合承贷银行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偿还及再贷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定期向所在乡镇报送本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情况;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作为村风险控制小组的成员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和扶贫小额贷款监管;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负责帮助贫困户合理确定发展项目和贷款额度、期限,监督借款贫困户将贷款用于申请发展的项目。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各承贷银行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识别和处置贷款风险,确保借款人规范使用扶贫小额贷款,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保障贷款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乡镇和村风险控制小组要协助承贷银行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的管理工作。区金融办要协调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模,做好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各承贷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区政府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区级相关部门、帮扶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区目标办、金融办、财政、扶贫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以及违规使用贷款等情况进行严肃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