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3042/2015-00043 | 发布机构: 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 成文日期: 2015-11-10 |
发布时间: 2015-11-10 |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2015]76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广元市朝天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日
广元市朝天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移民局等六部门《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省扶贫移民局《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5〕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区财政在各承贷银行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先行给各承贷银行预存50万元,然后每年按各承贷银行实际贷款额度10:1的比例分批注入各承贷银行(存入时扣减先行预存的50万元),用于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接受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第五条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议)召开一次监管会议,主要是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补偿计划,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等。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台帐;执行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监管会议批准的补偿计划,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提请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提请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补偿规模等。
第七条乡镇和村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协助承贷银行对风险补偿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财政局提请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监管会议审定。
第四章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补偿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的损失,在村级风险互助金和保险赔付不足以代偿时,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死亡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无力偿还的。
按本办法赔偿后,符合金融部门不良贷款核销对象的,由承贷银行负责核销。
第九条补偿方式。贫困户损失类贷款由区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金和承贷银行,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别承担。对风险补偿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监管会议另行研究确定弥补方案解决。
第十条办理流程
1.申请风险补偿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贫困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和村风险控制小组签署的审核证明。以上材料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承贷银行公章。
2.每年第四季度,各承贷银行以书面形式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款贷款贫困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提请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监管会议审定。
3.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12月10日前召开一次监管会议,完成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审批、确认对象和金额。承贷银行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补偿金的账务扣划处理。对承贷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与审计
第十一条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风险补偿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风险补偿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扶贫移民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