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开办基本要求(试行)》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5-00103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5-11-20 |
发布时间: 2015-11-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近期,朝天区政府印发了《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开办基本要求(试行)》。针对各类学生课辅托管机构,尤其是农村留守学生托管机构安全隐患较大、监管职责不清的现状,从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明确了托管场所的基本要求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填补了该领域的监管空白。
《办法》共六章38条。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托管机构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监管职责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明确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申办要求明确了开办者、管理人员、托管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托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义务,以及应急处置、人身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责任;法律责任明确了托管机构违规经营责任及相关部门承担的执法责任以及不履职的责任追究;附则明确及少年儿童年龄段、解释权限等。
《要求》分经营场所基本要求,机构人员及设施基本要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公共卫生基本要求,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注册登记及许可(备案)办理程序,其他事项等六部分。依据《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经营场所的选址、房屋楼层、房屋结构、附属设施、面积,开办者、管理人员、相应设施设备,注册登记许可及许可(备案)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目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正在牵头开展托管机构的摸底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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