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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391335/2015-00020 发布机构: 区防震减灾局 成文日期: 2015-11-23
发布时间: 2015-11-23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发[2015]8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5月3日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的《广元市朝天区地震应急预案》(广朝府办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广元市朝天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职责,确保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高效地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广元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朝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区或周边地区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立即响应,自行启动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原则

  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区境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统一指挥、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视地震应急需求报请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应急响应级别承担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原则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依靠和发挥驻朝部队、民兵预备役、各行业专业救援队的骨干作用,动员民间企业、社会团体及各类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我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根据地震应急响应需要由指挥长视情况确定。

  成员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供销联社、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质监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应急办、区人防办、区金融办、区防震减灾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外事侨务办、区红十字会、区疾控中心、国网朝天供电分局、中国电信朝天分公司、中国移动朝天分公司、中国联通朝天分公司、广元天然气公司朝天分公司、宝成铁路朝天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进行临时调整。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灾情监测、抢险救灾、医疗防疫、交通保障、通讯保障、水电气供给保障、社会保障、物资供应、治安保卫、物资接收、宣传报道、社会力量协调等工作组。

  表一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组情况一览表
工作组名称 组长 召集单位 成员单位
办公室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政府办 区委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应急办、区防震减灾局
灾情监测组 区防震减灾局 区应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气象局
抢险救灾组 区人武部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水务局
医疗防疫组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 、区农业局 、区疾控中心
交通保障组 区交通运输局 宝成铁路朝天火车站
通信保障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人防办、中国电信朝天分公司、中国移动朝天分公司、中国联通朝天分公司
水电气供给保障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水务局、广元天然气公司朝天分公司、国网朝天供电分公司
物资供应组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粮食局、区供销联社、、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保障组 区民政局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金融办
治安保卫组 区公安分局  
物资接收组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区外事侨务办
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 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社会力量协调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团区委、区红十字会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判震情趋势,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掌握灾情、社情,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省、市政府支援和呼请其他地区援助。

  (3)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驻朝部队和调集民兵预备役队伍及各单位专业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接待和协调前来支援的队伍参加救援。

  (5)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决定物资征用、交通管制等紧急处置措施。

  (6)统计震情、灾情,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2.2.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应急办、区防震减灾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区统计局、区应急办、区防震减灾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和汇总、上报、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

  (4)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检查各部门、乡(镇)工作落实情况。

  (6)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协调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区人武部是军地协调机构,区政府各部门是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协调机构。

  2.4工作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各部门、单位,在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

  初判指标:发生在区内6.5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其他区域7.0级以上地震,严重波及影响我区,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断指标:发生在区内6.0-6.4级地震;或发生在其他区域6.5—6.9级地震,较严重波及影响我区,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区内5.0-5.9级地震,或发生其他区域5.5—6.4级地震,影响波及我区,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区内4.5-4.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区周边地区5.0—5.4级地震,影响波及我区,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二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判断标准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 级 标 准 初 判 标 准
人员死亡(含失踪) 经济损失 发生在我区地震震级 发生在其他地区且影响和波及我区地震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00人以上 占GDP3%以上 6.5级及以上 7.0级及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50-299人   6.0-6.4级 6.5-6.9级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0-49人   5.0-5.9级 5.5-6.4级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0人以下   4.5-4.9级 5.0-5.4级


  4.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先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为来我区实施地震应急的力量搞好协调保障。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负责实施本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表三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响应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启动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


  5.1 1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I级响应。

  5.1.1应急启动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5.1.2指挥与部署

  (1)区人民政府立即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前线指挥部,先期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区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评估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先期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朝部队、民兵预备役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护、受灾群众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1.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I级应急响应结束。

  5.2 II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II级响应

  5.2.1 应急启动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5.2.2指挥与部署

  (1)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预估意见和启动I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2)视灾情情况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3)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队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护、受灾群众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5.2.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I级应急响应结束。

  5.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

  5.3.1 应急启动

  (1)一般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预估意见,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5.3.2指挥与部署

  (1)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灾情预估意见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情况。

  (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及时组织立即开展人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稳定社会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5.3.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I级应急响应结束。

  5.4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和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供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6.1 主要处置措施

  6.1.1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

  区应急办负责牵头收集灾情等各类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将震情和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区防震减灾局协助区应急办收集灾情,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区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区应急办,以便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区应急办和区防震减灾局。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及其判断结果,必须随时上报。

  6.1.2 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区政府与市内其他县(区)及友邻县(区)政府之间、区级各有关部门之间、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做好区政府与前来我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社会力量协调组负责做好社会救援组织、志愿者队伍的交接、登记、协调与组织管理。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区进行支援的区外抢险救援力量。

  6.1.3 紧急救援

  抢险救灾组立即调集、组织驻朝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及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队等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等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外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协调、指挥志愿者队伍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医疗防疫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6.1.4 受灾群众安置

  社会保障组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安置失去住所的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物资供应组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6.1.5 医疗与防疫

  医疗防疫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指挥和协调外来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协调区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

  医疗防疫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环卫力量及时清运辖区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人、畜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物资供应组及时提供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数量和质量。

  6.1.6 救灾保障

  交通保障组负责抢修维护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水电气供给保障组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生活设施。

  通信保障组负责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线路畅通;抢修通信设施,努力保障灾区群众通信需要。

  物资供应组负责协调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负责组织协调油源,为救灾机具及运输车辆提供燃油保障。

  治安保卫组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物资接收组负责接收、保管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6.1.7灾害监测与防范

  灾情监测组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次生环境污染的防控工作;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的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负责开展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评估和震后安全性鉴定工作;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矿山、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6.1.8治安维护

  治安保卫组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地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6.1.9 新闻宣传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区防震减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6.1.10 损失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防震减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农业局、财政局、区统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灾情况分别进行抽样调查和统计;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并在地震后期对各地受灾情况进行核实。

  6.1.11 涉外事务

  区旅游局、区外事侨务办等相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

  6.1.12 恢复生产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林业和农业等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2 特别处置

  若上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宣布我区进入应急期,情况紧急时,经省、市政府批准,区政府依法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归还被征用物资、器材,损毁的应给予补偿。

  6.3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先期开展下列工作,后续工作遵照区政府抗震救灾总体部署进行。

  6.3.1 应急启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震情、灾情实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6.3.2 信息收集和上报

  迅速组织力量收集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和区防震减灾局。

  地震灾害发生后初期(震后3天内)的有关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必须随时上报,特别是有关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及其判断结果,必须随时上报,不得延误。后续信息可在基本确认落实后再及时上报。

  6.3.3 生命营救

  立即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各类救援队伍开展生命营救行动;组织和号召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对暂时无法营救的压埋人员,应设法采取生命维持措施,并及时向其他救援队伍或救援人员求助。

  6.3.4 转移、疏散和安置

  及时设法利用各类避难场所、公园、绿化带及其他空旷地带,搭建临时帐篷,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失去住所的受灾群众;动员有条件的受灾群众,投亲靠友。

  对被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的受灾群众,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需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注意防暑、防寒、防虫等。

  临时安置场所应避开地震次生灾害如泥石流、滑坡、洪水、危化品泄漏等的威胁。

  6.3.5 群众动员

  号召受灾群众开展互帮互助,抢救生命和财产、照顾伤员、搭建临时避震棚、合理分配食品和饮用水等,互相激励,共度难关。

  7.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7.1 临震应急事件

  当接到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全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7.1.1 临震应急管理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7.1.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7.1.2.1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落实地震异常信息,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区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负责对重大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开展隐患排查,并采取紧急加固或防护措施。

  (4)通信保障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区级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援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朝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抢险救灾组和物资供应组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区防震减灾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7.1.2.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时,主要措施如下:

  (1)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发现重大地震异常,并协助区防震减灾局核实异常现象。

  (3)加强对辖区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7.1.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了破坏性地震(5.0级以上)后,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7.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区4.0-4.4级地震或发生在区周边地区4.5-4.9级地震,震感明显,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7.2.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2.2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7.2.2.1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区应急办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区防震减灾局、区民政局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如有明显灾情,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7.2.2.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强有感地震事件是否对当地造成灾情,及时上报区委和区政府。有关人员伤亡情况,随时上报。

  (2)迅速派出工作组深入各村调查核实灾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稳定人心,做好群众安抚工作。

  7.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我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7.3.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辖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3.2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区应急办、区防震减灾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事发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区防震减灾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联系省地震局、市防震减灾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协助处理,同时组织地震、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8. 地震应急准备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8.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区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防震减灾局备案;建立健全由各级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区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8.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区防震减灾、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水利、电力等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8.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方式,形成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7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区、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学校、社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8.8 志愿者队伍建设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9. 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作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进入应急运作状态,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9.2 通信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组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通信需要,全力满足当地社会通信需求。

  9.3 队伍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抢险救灾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由驻朝部队、民兵预备役、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队和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成的规模适当的抢险救援队伍,技术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4 交通运输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组立即组织、协调铁路等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

  区公安分局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9.5 物资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物资供应组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及时送往灾区,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9.6 宣传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9.7 安全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

  (2)区防震减灾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市防震减灾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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