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新规 广场舞不再成为“扰民舞”
索 引 号 : 451276735/2015-00166 | 发布机构: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成文日期: 2015-11-25 |
发布时间: 2015-11-2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在广元市出台了《广元市城区广场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后,我区认真学习,严格落实,进一步规范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给广大市民创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让广场舞不再成为“扰民舞”。
严格时间规定。要求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21:30至次日6:30和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的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的12:00至14:0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
严格声音规定。开展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限值,其中,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域边界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居民住宅区域边界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
严格时间规定。要求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21:30至次日6:30和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的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的12:00至14:0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
严格声音规定。开展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限值,其中,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域边界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居民住宅区域边界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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