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启动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
索 引 号 : 008462162/2015-00114 |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15-11-27 |
发布时间: 2015-11-2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省发展改革委启动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
近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15〕676号),全面启动和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 《通知》界定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承办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中央在川企业、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其他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地区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根据《通知》规定,各企业在向税务部门申办税收优惠业务时,税务部门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将报经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经认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此举措,对于促进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加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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