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162/2015-00115 |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15-11-27 |
发布时间: 2015-11-27 | 发文字号: 广发改[2015]385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广发改〔2015〕385号
广元市天然气公司,各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联动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广元市天然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3.14元/立方米调整为2.44元/立方米。
二、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我市各CNG气站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执行全省统一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供各CNG气站的CNG生产用气结算价格由2.63元/立方米调整为1.93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气(包括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销售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上述价格从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2015年11月20日
抄送: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