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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162/2015-00115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15-11-27
发布时间: 2015-11-27 发文字号: 广发改[2015]38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广发改〔2015〕385号

  
广元市天然气公司,各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联动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广元市天然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3.14元/立方米调整为2.44元/立方米。

  二、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我市各CNG气站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执行全省统一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供各CNG气站的CNG生产用气结算价格由2.63元/立方米调整为1.93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气(包括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销售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上述价格从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抄送: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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