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开办基本要求(试行)》和《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5-00070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5-12-01 |
发布时间: 2015-12-01 |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发[2015]91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开办基本要求(试行)》和《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开办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营性托管机构的管理,切实保障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少年儿童提供集中有偿委托照管、住宿餐饮、课业辅导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一、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1.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自然灾害区域,严禁在污染区、地质灾害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
2.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无质量安全合格证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新装修的房屋必须进行环境质量检测并达到合格要求;房屋建筑室内及周边要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特别是房屋周边消防扑救面和疏散通道;采光通风要良好,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设置相应消防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3.安全防护设施坚固实用。楼梯坡度小于30°,踏步高度小于15Omm;楼梯井宽度小于2OOmm;外廊栏杆(栏板)、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大于11OOmm;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小于llOmm。上人屋面应设置女儿墙或安全防护栏,其净高大于11OOmm。各种栏杆均应坚固,不易攀登。
4.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设有单独寝室的,每间面积不得少于20㎡,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5㎡。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二、机构人员及设施基本要求
1.开办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办者及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2.托管机构负责人是托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1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或接受过安保职业培训。
4.有适合少年儿童的桌、椅、床铺,且数量相当。有住宿项目的应配有温热自来水设备、流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
5.有必要的体育活动用品,有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书刊,并适时更新。
三、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有留样设施,有记录;
5.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台账;
6.有食品添加剂专柜,按照“六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要求建立记录;
7.食堂至少有3个水池(清洗池、洗肉池、洗菜池),并有标识标牌;
8.刀具、菜墩等必须生熟分开,并有标识标牌;
9.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公共卫生基本要求
1.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少年儿童晨晚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公共用品用具和场所消毒及检测制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3.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4.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5.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6.公示卫生检测结果。
五、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者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单、多层建筑首层、二层或三层时,设置在二层或三层时,应设置2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5.确需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应靠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不少一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托管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托管机构除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注册登记及许可(备案)办理程序
1.托管机构开办者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1寸免冠照片2张;
(3)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明、租房合同或者村(居)委会证明)。
2.托管机构开办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照《朝天区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办理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经许可审批部门批准,方可从事托管经营活动。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分别向食药工商、卫计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须在消防部门办理许可审批。
七、其他事项
1.本要求适用于朝天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托管机构。
2.具体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为2年,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经营性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少年儿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管机构是指为少年儿童提供集中有偿委托照管、住宿餐饮、课业辅导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朝天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经营性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食药工商、消防、卫计、公安、住建、教科以及各乡镇政府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药工商部门负责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卫计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消防部门负责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住建部门负责托管机构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的治安防控、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到食药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有餐饮服务项目的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到卫计部门办理备案;
开办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经审批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托管经营活动。
第四章申办要求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托管机构,但在职教职员工除外。
第十四条开办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办者及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开办者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负责人是托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自然灾害区域,严禁在污染区、地质灾害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设置相应消防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当与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保证少年儿童人身安全,明确托管时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障少年儿童在托管机构期间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对未按时到托管机构的少年儿童,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三)保证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救助少年儿童,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招收幼儿。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要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备食品留样、消毒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留2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并索取对方有效营业执照、许可证、健康证等各类证件复印件,建立索证索票台账;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双层床上铺设置防跌落设施;寝室的采光、照明、通风符合卫生要求;
(八)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所属乡镇政府、食药工商部门、卫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少年儿童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少年儿童身心不受侵害。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托管机构使用接送车的,必须符合《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上公示。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的少年儿童登记造册,登记对应的接送人员、监护人基本情况、所在学校以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学校或教职员工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托管机构的;在职教职员工违反规定开办或兼职托管机构的,一经发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药工商部门和卫计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
《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开办基本要求(试行)》和《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开办基本要求
(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营性托管机构的管理,切实保障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少年儿童提供集中有偿委托照管、住宿餐饮、课业辅导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一、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1.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自然灾害区域,严禁在污染区、地质灾害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
2.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无质量安全合格证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新装修的房屋必须进行环境质量检测并达到合格要求;房屋建筑室内及周边要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特别是房屋周边消防扑救面和疏散通道;采光通风要良好,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设置相应消防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3.安全防护设施坚固实用。楼梯坡度小于30°,踏步高度小于15Omm;楼梯井宽度小于2OOmm;外廊栏杆(栏板)、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大于11OOmm;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小于llOmm。上人屋面应设置女儿墙或安全防护栏,其净高大于11OOmm。各种栏杆均应坚固,不易攀登。
4.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设有单独寝室的,每间面积不得少于20㎡,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5㎡。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二、机构人员及设施基本要求
1.开办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办者及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2.托管机构负责人是托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1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或接受过安保职业培训。
4.有适合少年儿童的桌、椅、床铺,且数量相当。有住宿项目的应配有温热自来水设备、流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
5.有必要的体育活动用品,有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书刊,并适时更新。
三、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有留样设施,有记录;
5.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台账;
6.有食品添加剂专柜,按照“六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要求建立记录;
7.食堂至少有3个水池(清洗池、洗肉池、洗菜池),并有标识标牌;
8.刀具、菜墩等必须生熟分开,并有标识标牌;
9.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公共卫生基本要求
1.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少年儿童晨晚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公共用品用具和场所消毒及检测制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3.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4.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5.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6.公示卫生检测结果。
五、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者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单、多层建筑首层、二层或三层时,设置在二层或三层时,应设置2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5.确需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应靠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不少一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托管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托管机构除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注册登记及许可(备案)办理程序
1.托管机构开办者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1寸免冠照片2张;
(3)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明、租房合同或者村(居)委会证明)。
2.托管机构开办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照《朝天区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办理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经许可审批部门批准,方可从事托管经营活动。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分别向食药工商、卫计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须在消防部门办理许可审批。
七、其他事项
1.本要求适用于朝天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托管机构。
2.具体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为2年,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朝天区经营性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托管机构是指为少年儿童提供集中有偿委托照管、住宿餐饮、课业辅导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朝天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食药工商部门负责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卫计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消防部门负责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住建部门负责托管机构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的治安防控、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开办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食药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有餐饮服务项目的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到卫计部门办理备案;
开办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经审批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托管经营活动。
第四章申办要求
第十四条开办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办者及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开办者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负责人是托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自然灾害区域,严禁在污染区、地质灾害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设置相应消防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当与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保证少年儿童人身安全,明确托管时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障少年儿童在托管机构期间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对未按时到托管机构的少年儿童,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三)保证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救助少年儿童,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招收幼儿。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要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备食品留样、消毒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留2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并索取对方有效营业执照、许可证、健康证等各类证件复印件,建立索证索票台账;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双层床上铺设置防跌落设施;寝室的采光、照明、通风符合卫生要求;
(八)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所属乡镇政府、食药工商部门、卫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少年儿童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少年儿童身心不受侵害。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托管机构使用接送车的,必须符合《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上公示。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的少年儿童登记造册,登记对应的接送人员、监护人基本情况、所在学校以及联系方式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一经发现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学校或教职员工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托管机构的;在职教职员工违反规定开办或兼职托管机构的,一经发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药工商部门和卫计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年龄段为6岁以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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