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程序等
索 引 号 : 746901120/2015-00025 |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 2015-12-04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项目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办理单位: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窗口电话:0839-8621395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矿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煤炭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10.采矿权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
11.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含用地手续,土地复垦费用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情况等)。
四、办理程序:
1.窗口接件初审,根据川安监(2014)17号文件,审查核实保有储量及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2.符合相关规定后,以分局文件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或上报相关资料。
3.组织会审(会签)。
4.审批或审核同意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局。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上报审批时限不在此时限之内)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证计收。
备注:非采矿权人前来办理申请事项的,需提供采矿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单位: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窗口电话:0839-8621395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矿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煤炭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10.采矿权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
11.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含用地手续,土地复垦费用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情况等)。
四、办理程序:
1.窗口接件初审,根据川安监(2014)17号文件,审查核实保有储量及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2.符合相关规定后,以分局文件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或上报相关资料。
3.组织会审(会签)。
4.审批或审核同意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局。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上报审批时限不在此时限之内)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证计收。
备注:非采矿权人前来办理申请事项的,需提供采矿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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