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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程序等
索 引 号 : 746901120/2015-00026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成文日期: 2015-12-04
发布时间: 2015-12-0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

  办理单位: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窗口电话:0839-8621395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四)《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采矿权的,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4.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矿山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土地复垦措施办理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四、办理程序:

  1.到市局签证中心签证,并上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转(受)让双方到场签订合同。

  2.窗口接件初审,审查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转让条件。

  3.组织相关部门会审(会签)。

  4.审批(或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国土部门审批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国土部门审批时限)。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1000元/平方公里·年计收;

  2.矿产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 %计收;挂牌转让按成交金额1%计收;拍卖转让成交金额0.1-3.5%计收,招标转让按中标金额的0.01-1.5%计收。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广价费〔2004〕105号、川价费[2003]49号。

  备注:非采矿权人前来办理申请事项的,需提供采矿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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