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程序等
索 引 号 : 746901120/2015-00026 |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 2015-12-04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
办理单位: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窗口电话:0839-8621395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四)《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采矿权的,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4.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矿山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土地复垦措施办理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四、办理程序:
1.到市局签证中心签证,并上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转(受)让双方到场签订合同。
2.窗口接件初审,审查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转让条件。
3.组织相关部门会审(会签)。
4.审批(或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国土部门审批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国土部门审批时限)。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1000元/平方公里·年计收;
2.矿产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 %计收;挂牌转让按成交金额1%计收;拍卖转让成交金额0.1-3.5%计收,招标转让按中标金额的0.01-1.5%计收。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广价费〔2004〕105号、川价费[2003]49号。
备注:非采矿权人前来办理申请事项的,需提供采矿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单位: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窗口电话:0839-8621395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四)《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采矿权的,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4.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矿山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土地复垦措施办理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四、办理程序:
1.到市局签证中心签证,并上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转(受)让双方到场签订合同。
2.窗口接件初审,审查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转让条件。
3.组织相关部门会审(会签)。
4.审批(或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国土部门审批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国土部门审批时限)。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1000元/平方公里·年计收;
2.矿产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 %计收;挂牌转让按成交金额1%计收;拍卖转让成交金额0.1-3.5%计收,招标转让按中标金额的0.01-1.5%计收。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广价费〔2004〕105号、川价费[2003]49号。
备注:非采矿权人前来办理申请事项的,需提供采矿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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