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683/2015-00198 | 发布机构: 汪家乡 | 成文日期: 2015-12-08 |
发布时间: 2015-12-0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汪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汪家乡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广元市朝天区汪家乡党政办2015年3月10日印
汪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重大疫情应急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广元市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村民委员会及乡属各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乡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一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二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O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的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以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疫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三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两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源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或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四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和5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流行。
(4)市(州)或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系统
汪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指挥所,由政府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畜牧的领导、武装部长担任副指挥长,派出所、财政所、安办、林业站、水务站、广播站、农业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中小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由刘德培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所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村和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村成立相应的动物重大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2指挥所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站、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财政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4)警务室: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林业站、水务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7)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工作。
(8)学校: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畜牧兽医站要会同水务农机局、林业站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预警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乡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及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赶往现场并及时报告区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实验室确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畜牧兽医站;
②各村支部、村民委员会
③动物诊疗机构
④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各村委会负责人;各村动物防疫员、疫情监测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同时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启动应急预案。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辖区内发生,并在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的统一指挥下,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特别是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一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二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三级)的应急响应分别有国务院、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5.2.2在我本区发生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畜牧食品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畜牧食品局报告。
5.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乡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组织交通、畜牧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5)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应。
(6)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7)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3.2、农业站、畜牧兽医站
(1)组织动物防疫监测体系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调查与
处理。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疫病预防。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4)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村组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5.4.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5.4.2组织做好本村组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4.3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4.4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4.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5.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观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畜牧食品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或者请求省、市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食品局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乡指挥所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3安全与维稳保障
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4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其他用品。
6.1.5经费保障
财政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培训和演习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广播站、学校、畜牧站、卫生院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报刊、标语、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本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汪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汪家乡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广元市朝天区汪家乡党政办2015年3月10日印
汪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重大疫情应急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广元市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村民委员会及乡属各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乡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一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二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O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的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以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疫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三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两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源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或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四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和5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流行。
(4)市(州)或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系统
汪家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指挥所,由政府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畜牧的领导、武装部长担任副指挥长,派出所、财政所、安办、林业站、水务站、广播站、农业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中小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由刘德培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所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村和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村成立相应的动物重大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2指挥所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站、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财政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4)警务室: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林业站、水务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7)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工作。
(8)学校: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畜牧兽医站要会同水务农机局、林业站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预警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乡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及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赶往现场并及时报告区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实验室确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畜牧兽医站;
②各村支部、村民委员会
③动物诊疗机构
④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各村委会负责人;各村动物防疫员、疫情监测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同时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启动应急预案。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辖区内发生,并在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所的统一指挥下,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特别是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一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二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三级)的应急响应分别有国务院、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5.2.2在我本区发生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畜牧食品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畜牧食品局报告。
5.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乡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组织交通、畜牧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5)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应。
(6)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7)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3.2、农业站、畜牧兽医站
(1)组织动物防疫监测体系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调查与
处理。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疫病预防。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4)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村组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5.4.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5.4.2组织做好本村组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4.3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4.4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4.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5.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观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畜牧食品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或者请求省、市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食品局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乡指挥所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3安全与维稳保障
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4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其他用品。
6.1.5经费保障
财政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培训和演习
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广播站、学校、畜牧站、卫生院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报刊、标语、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本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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