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防震减灾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 引 号 : 682391335/2016-00002 | 发布机构: 区防震减灾局 | 成文日期: 2016-01-07 |
发布时间: 2016-01-0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公布2015年广元市朝天区防震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申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七部分组成,内容涵盖广元市朝天区防震减灾局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广元市朝天区防震减灾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朝天区朝天镇青云路62号,电话:0839-8621569)
一、概述
2015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及时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成员,落实了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更新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日常事宜及年度工作考核,变被动为主动。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加强办公室网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通过朝天区人民政府网等公开部门政府信息10条,通过广元市防震减灾信息网、广元新闻网等媒体公开部门政府信息32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2015年,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支出0元,没有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2015年,我局坚持以朝天区人民政府网为主,进一步加强了与广元市防震减灾信息网、广元新闻网等网络媒体和广元日报、朝天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深度密切合作,多角度、全方位发布公开部门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七、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针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局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构成相对稳定,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通过自学和加强与上级业务知道部门交流,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能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2、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工作。为社会提供完整、准确、简明的抗震设防管理信息。
3、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充实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确保不泄密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公开政府信息。
2015年12月30日
一、概述
2015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及时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成员,落实了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更新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日常事宜及年度工作考核,变被动为主动。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加强办公室网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通过朝天区人民政府网等公开部门政府信息10条,通过广元市防震减灾信息网、广元新闻网等媒体公开部门政府信息32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2015年,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支出0元,没有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2015年,我局坚持以朝天区人民政府网为主,进一步加强了与广元市防震减灾信息网、广元新闻网等网络媒体和广元日报、朝天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深度密切合作,多角度、全方位发布公开部门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七、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针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局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构成相对稳定,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通过自学和加强与上级业务知道部门交流,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能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2、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工作。为社会提供完整、准确、简明的抗震设防管理信息。
3、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充实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确保不泄密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公开政府信息。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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