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6901120/2016-00001 |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 2016-01-12 |
发布时间: 2016-01-12 | 发文字号: 广国土资朝发[2016]1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机关相关股室:
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精神,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统计工作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现就我区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矿山企业,2015年上半年投入生产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须接受当年的年检;2015年下半年投入生产(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参与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执行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矿山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矿山企业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人应当于2016年3月20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采矿权年检审查表。
4.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成果资料。
5.《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到>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7.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10.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2.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3.年检实施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结果处置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于合格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合格章,年检资料归档。
(二)年检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其它年检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国土资源所要对辖区内矿山开发利用情况逐矿进行实地检查,准确掌握矿山年检相关情况,根据核实情况填写矿山年检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局机关相关股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采矿权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签明是否同意年检的明确意见。
(二)分局主管股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所对矿山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应检矿山的30%。
(三)凡逾期未参加年检者或整改不合格的,我局将依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3号) 相关规定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申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我局将依照《矿产资源开釆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采矿权年检审查表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
采矿权年检审查表
关于开展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机关相关股室:
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精神,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统计工作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现就我区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矿山企业,2015年上半年投入生产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须接受当年的年检;2015年下半年投入生产(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参与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执行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矿山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矿山企业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人应当于2016年3月20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采矿权年检审查表。
4.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成果资料。
5.《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到>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7.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10.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2.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3.年检实施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结果处置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于合格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合格章,年检资料归档。
(二)年检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其它年检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国土资源所要对辖区内矿山开发利用情况逐矿进行实地检查,准确掌握矿山年检相关情况,根据核实情况填写矿山年检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局机关相关股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采矿权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签明是否同意年检的明确意见。
(二)分局主管股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所对矿山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应检矿山的30%。
(三)凡逾期未参加年检者或整改不合格的,我局将依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3号) 相关规定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申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我局将依照《矿产资源开釆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采矿权年检审查表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
采矿权年检审查表
矿山企业名称 | ||||
部门名称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 |
国土资源 管理所 | 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涂改或伪造 | |||
有无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国土部门备案)采矿 | ||||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和设置了采矿权标示牌 | ||||
是否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和办理了用地手续。 | ||||
是否按规定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 ||||
执法大队 | 有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采矿权的情形; | |||
有无超层越界或其他形式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 ||||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 ||||
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未处理 | ||||
地质环境股 | 是否按规定缴存地质环境保证金 | |||
有无因采矿诱发地质灾害发生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行为 | ||||
耕保规划股 | 是否占用了基本农田和依法办理了矿山用地手续,有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 |||
是否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 | ||||
地质矿管股 | 是否有应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情况 | |||
是否按要求制定了“三率”指标,是否达到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 | ||||
是否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 | ||||
有无擅自转让采矿权或者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有无将采矿权倒卖牟利; | ||||
是否依法(按时)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他应当报送的报表或资料。 | ||||
法规股 |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局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年 检 结 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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