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605/2016-00012 | 发布机构: 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16-01-15 |
发布时间: 2016-01-1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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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府办发〔2016〕5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全面推进网格化
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现将《广元市朝天区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广元市朝天区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省、市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安排部署,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以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和降低环境信访、重复信访为重点,逐步构建覆盖全区、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环境执法服务网络,切实提高全区环境监管和环保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各相关乡镇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省、市考核标准。
(二)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到位,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降低环境信访、重复信访总量,优化投资环境,增强群众环境安全感。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各项环保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分工
(一)网格划分
网格化监管工作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设置区本级、乡镇、行政村(社区)和企业四级网格。网格间有机衔接、不留空白,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环境监管网络。
1.一级网格: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以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区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区人民政府区长为一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2.二级网格:乡镇
以各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相应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网格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延伸机构为二级网格责任单位。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二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干部为具体责任人。
3.三级网格:行政村(社区)
以各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乡镇包村干部、环境监督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化管理具体责任人
4.四级网格:重点监控企业
各乡镇将辖区内的企业分成若干个网格小组。采取每10-15家企业组成一个网格小组,每个小组选举产生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组长为具体责任人。
(二)职责分工
按照巩固一级网格、优化二级网格、完善三级网格、提升四级网格的工作思路,健全环保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保网格监管工作。
1.区本级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的环境质量和河流出境断面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必要时可临时组织召开,研究、分析全区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区环保局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下级网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工作。
2.区级网格成员单位责任
区环境保护局:履行区级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对未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依法查处。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削减燃煤总量;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水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工业园区以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发展区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管理;共同严把引进项目的环保审批关;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区财政局:管理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各项资金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扶持措施,拓宽环境保护筹资渠道,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参照环保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发放规划意见书;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承担推进全区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区水务局: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水源水质的监测、保护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区农业局: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监测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处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达标率100%;督导现有养殖项目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
区林业和园林局: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负责加强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加强医疗垃圾废物管理;负责对辖区医疗单位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的监督管理;监督全区各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协助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区医疗废水正常运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地表水疾控防控。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区煤炭管理局: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负责全区煤炭经营管理等有关工作;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煤炭工业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煤矿。
区文广新局: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红线的划定范围落实用地审批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并依法严惩。
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依据《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研究垃圾科学处理方法,减少污染;负责加强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杜绝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逐步建立垃圾城乡一体化集中处理机制。加强全区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施力度,负责城乡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
区公安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启动极端天气下黄标车禁行措施,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区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非法企业在占地、证照审批、供水供电等方面涉及违规行为的镇村、单位及人员党政纪责任;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区食药和工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法存在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在受理申请登记、变更工商执照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才能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依法取缔小炼油等违法行为;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依法对企业产品的标准、计量、质量进行查处;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国网朝天分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3.乡镇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出界河流断面负总责。受区政府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一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按相关要求向上一级网格报告本网格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进度情况;做好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同时加强平时演练,及时处置事故。
4.村(社区)委员会
各村(社区)委员会在所属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全面准确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在日常巡查中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十五小”企业、无证无照企业、严重污染企业等),立即上报上级网格,不得瞒报、迟报;协助上级网格完成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科学合理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5.重点监控企业
充分发挥企业自身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主体作用,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组织网格小组内企业互相监督,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交流经验,收集意见,共同解决本小组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时向上级环保机构反馈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负责本网格小组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以及协调相邻网格小组等事务。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1日~1月31日)。各级网格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召开动员会,合理划分网格,并于1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和三级网格划分情况报区环保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6年2月1日~11月30日)。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网格级别,完善运行机制,明确各个责任区和责任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措施。
(三)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15日)。组织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区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环境保护网格监管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总结。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经常检查责任网格内重点单位的环保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等环境任务的,实施区域限批。二是强化奖惩机制。对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不达标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或日常工作完成好,网格化监管体制落到实处的乡镇给予奖励。三是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区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其派出机构要服从所辖乡镇统一调度指挥。(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对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发生,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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