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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渝铁路朝天区段建设用地中花石乡哨楼村八组征地补偿安置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公示
索 引 号 : 746901120/2016-00008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成文日期: 2016-01-18
发布时间: 2016-01-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兰渝铁路朝天区段建设用地中花石乡哨楼村八组征地补偿安置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公示

  兰州至重庆铁路建设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已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2月19日以川国土资函〔2008〕1772号文批准,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情况:兰州至重庆铁路建设控制性工程先行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中涉及花石乡哨楼村八组集体土地3.062亩,其中耕地 / 亩,其他土地3.062亩。

  二、征收土地的标准及补偿费用:花石乡哨楼村八组人均耕地面积为0.8亩/人,征收耕地的年产值按1200元/亩计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1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55%计算(见附件一)。

  三、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统计认定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6〕77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农转非人员;青苗补偿费支付给相应所有权人。

  四、需安置的农业人员和安置途径:征地后共需安置农业人口 / 人,所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法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并一次性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7200元/人。依法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如符合社会保险和城镇低保相关规定的,可纳入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城镇低保范围。

  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或羊木国土资源管理所。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智能 胡守国

  联系电话:0839—8622140 862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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