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广元市朝天区志星煤业有限公司(志成煤矿)停工的通知
索 引 号 : 451279549/2016-00021 | 发布机构: 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6-01-19 |
发布时间: 2016-01-19 | 发文字号: 六十八[2015]68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关于责令广元市朝天区志星煤业有限公司(志成煤矿)停工的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志星煤业有限公司(志成煤矿):
2015年11月11日,省局建设项目专项督查组进行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时,发现你矿已全面停工放假。根据该情况,我局制作了检查文书,责令你矿限期上报停工放假报告和安全技术措施,但你矿至今未予上报。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当前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4〕60号)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4〕241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矿从2015年11月11日起全面停止建设作业和隐患整改作业,期限暂定4个月,截止到2016年3月10日。
二、安全措施和要求
1.你矿应立即停止井下供电,停止主风机抽风和监测监控设施。
2.你矿要立即联系区公安部门,按程序全部清退未使用的雷管和炸药。
3.你矿应立即将所有井口上锁,地面落实人员值班值守,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入井,钥匙交朝天区羊木镇政府保管。
4.你矿应做好停工期间煤矿地面防火、防盗工作。
5.你矿应及时给付职工工资和相关赔偿金,杜绝职工上访事件发生。
6.你矿重新开工必须按省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的煤矿复工程序办理。
7.你矿停工期间由我局驻矿安监员马开兴和羊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兰林负责盯守和联系。我局和羊木镇政府将对你矿停工期间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政府盯守人员履职情况开展暗查暗访。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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