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162/2016-00010 |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16-04-08 |
发布时间: 2016-04-08 | 发文字号: 广发改[2016]25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广发改〔2016〕25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广发改〔2016〕2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供排水集团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
(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决定放开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指为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物的供电、供气、供水配套及入户工程的安装费、检查维修费。上述价格放开后,由相关企业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
二、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在安装及检查维修合同中约定安装及检查维修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不得在合同约定的金额之外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密切关注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放开后的市场动向,加大对安装及检查维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在安装及检查维修过程中不执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约定金额、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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