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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四措施”强化定点药店协议化管理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034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05-13
发布时间: 2016-05-1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我区“四措施”强化定点药店协议化管理

及时转变工作重心。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后,区医保局及时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重点,细化服务协议,与区内20家定点药店签订了服务协议,将定点药店管理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转变。

规范监督检查流程。按照“互不相容、职责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原则,优化经办流程,完善经办程序,细化检查内容,明确工作时限,严格依法行政。对朝天城区和羊木镇、中子镇等定点药店相对集中的乡镇坚持每个药店每月至少到现场督查一次,其他乡镇不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截止目前,共计检查定点药店86家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求定点药店在显要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参保人员监督。同时建立区定点药店QQ群,各定点药店可以及时提供线索,上报其他违规药店的图片、视频,借用行业内和社会监督力量督促定点药店规范经营行为。

及时处理违约行为。严格按照《朝天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将对违约情节轻微的定点药店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约情节严重的定点药店暂停医保刷卡业,对违规协议终止后的药店,按照规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今年以来,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约现象,有效确保了全区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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