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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6-00063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成文日期: 2016-05-23
发布时间: 2016-05-2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农发〔2016〕35号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局内相关股室(单位):

现将《朝天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6年4月27日

朝天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农业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区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要成立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辖区内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中心组成:

总 指 挥:张久全 区农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马在学 区农业局副局长、区农机局局长

成 员:区农机监理站、农机管理股、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财务股、监察室,各乡镇分管农机领导。

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监理站,由马在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俊堂、赵丽蓉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二)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四)完成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在区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七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本预案第二条所指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当得知发生本预案第二条所指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 死亡3-9人的较大农机事故,区、乡两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重大及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市、区、乡三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及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业部门负责,上级农业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业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农业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监控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 区、乡农业局部门应当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及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区、乡农业局部门要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区、乡农业局部门要结合平安农机建设,进村入户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以及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区、乡农业局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各乡镇要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二十条本预案是农业部门在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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