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安乡201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777912631/2016-00026 | 发布机构: 小安乡 | 成文日期: 2016-05-25 |
发布时间: 2016-05-25 | 发文字号: 广朝小府发[2016]41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现将《小安乡201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12日
抄送: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
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党政办 2016年4月12日印制
小安乡201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小安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村委会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乡政府成立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组 长:乡政府乡长
副组长:乡政府分管领导
成 员:乡党政办、乡财政所、乡民政所、乡安办、乡卫生院、各村“两位”负责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乡范围内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的紧急救援;协调乡人武部等参与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乡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乡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国土资源(矿管)、水利、安办等部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的全乡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乡水利、安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建立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落实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专业监测工作。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沟通和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乡安办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乡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单位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乡安办和国土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乡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辖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乡政府和安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乡安办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乡安办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乡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国土资源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村两级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并请求支援。
乡、村两级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由乡人民政府做好先行处置工作,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其负责具体指挥。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一般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村两级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并请求支援。
乡、村两级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由乡人民政府做好先行处置工作,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其负责具体指挥。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一般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村两级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并请求支援。
乡、村两级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由乡人民政府做好先行处置工作,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其负责具体指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一般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村委会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村委会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乡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村委会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有关处置情况随时上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乡人民政府应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直接指挥和部署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乡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乡警务室协助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乡水务农机站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
乡安办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点、矿山、在建工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并对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
乡民政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自救工作。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乡安办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的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提供技术支持。
6.4基本生活保障
乡民政所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5应急资金保障
乡财政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乡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乡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鉴于我乡缺乏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现状,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临时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也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顾问专家,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小安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乡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村委会应根据本预案提出实施意见,组织各村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安办制定,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乡安办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了认真做好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现将《小安乡201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12日
抄送: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
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党政办 2016年4月12日印制
小安乡201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小安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村委会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乡政府成立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组 长:乡政府乡长
副组长:乡政府分管领导
成 员:乡党政办、乡财政所、乡民政所、乡安办、乡卫生院、各村“两位”负责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乡范围内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的紧急救援;协调乡人武部等参与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乡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乡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国土资源(矿管)、水利、安办等部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的全乡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乡水利、安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建立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落实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专业监测工作。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沟通和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乡安办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乡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单位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乡安办和国土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乡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辖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乡政府和安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乡安办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乡安办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乡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国土资源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村两级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并请求支援。
乡、村两级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由乡人民政府做好先行处置工作,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其负责具体指挥。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一般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村两级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并请求支援。
乡、村两级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由乡人民政府做好先行处置工作,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其负责具体指挥。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一般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村两级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并请求支援。
乡、村两级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由乡人民政府做好先行处置工作,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在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其负责具体指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一般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村委会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和灾情。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村委会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乡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到达现场前,村委会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有关处置情况随时上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乡安办、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乡人民政府应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直接指挥和部署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乡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乡警务室协助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乡水务农机站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
乡安办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点、矿山、在建工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并对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
乡民政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自救工作。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乡安办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的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提供技术支持。
6.4基本生活保障
乡民政所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5应急资金保障
乡财政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乡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乡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乡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鉴于我乡缺乏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现状,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临时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也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顾问专家,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小安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乡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村委会应根据本预案提出实施意见,组织各村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安办制定,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乡安办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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