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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051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06-07
发布时间: 2016-06-0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人社发〔2016〕3号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组织部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区级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5〕19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组织部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3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

广人社办发〔2015〕193号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3日




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办发〔2015〕172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办理辞聘解聘的有关程序事宜通知如下。

一、辞聘

(一)个人申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聘,应当提前30日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呈报聘用单位。

(二)单位研究。聘用单位收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辞聘。

(三)解除合同。同意辞聘的,聘用单位应在辞聘人员递交申请的30日内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发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辞聘通知书》);不同意辞聘的,聘用单位应在收到辞聘申请的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完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持《辞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变动结果备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五)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移交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相关单位。

二、解聘

(一)单位研究。对拟解聘人员,聘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后,作出是否解聘的决定。

(二)提前告知。对决定解聘的人员,聘用单位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解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拟解聘通知书》),并在解聘前30日送达拟解聘人员。

(三)解除合同。《拟解聘通知书》送达后,聘用单位应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附件4),拟定《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解聘通知书》),完善审批程序,并将《解聘通知书》送达解聘人员。

(四)完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持《解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变动结果备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五)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移交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相关单位。

三、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将相关文书直接送达辞(解)聘人员。辞(解)聘人员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解)聘送达书》(附件6,以下简称《送达书》)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辞(解)聘人员不在的,可交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文书送达过程中,辞(解)聘人员或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2名公证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书》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将相关文书留在辞(解)聘人员的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把《送达书》留在辞(解)聘人员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无法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媒体公告送达,并在《送达书》上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其他事项

(一)解除聘用合同,个人提出的,按辞聘程序办理手续;单位提出的,按解聘程序办理手续。

(二)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与单位应完成工作交接。

(三)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与单位人事关系终止。

(四)解聘人员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辞(解)聘引发争议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六)辞(解)聘相关材料,聘用单位应及时归档。

(七)按规定可以随时辞聘、解聘及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适用上述程序规定,但辞聘、解聘的个人和单位需将辞(解)聘决定书面告知对方。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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