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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061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06-12
发布时间: 2016-06-12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人社发〔2016〕2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两定点”机构:

现将《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试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4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

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200号)及国家商用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的使用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以下简称“PSAM卡”),是指朝天区社会保障卡系统中用于卡片与读卡终端相互认证的安全访问模块,是社会保障卡的密钥载体,是社会保障卡系统安全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领PSAM卡的业务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店、有关银行,以及社会保障卡拓展应用领域后的卫生、民政、计生、残联、教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PSAM卡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PSAM卡日常管理,具体负责PSAM卡申领、审核、发放、注销、维护、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PSAM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PSAM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合作银行考核范围;负责业务经办机构PSAM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拓展应用领域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同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委托管理协议》,并负责PSAM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PSAM卡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PSAM卡的日常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领

第八条 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在申领PSAM卡时,需填写《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申请表》后,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第九条 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可在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委托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可批量领取。

第四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PSAM卡内部管理制度,指定相应管理负责人,并履行下列职责:(1)办理本单位所需PSAM卡申领手续;(2)配合安装本单位的PSAM卡;(3)日常维护本单位使用的PSAM卡;(4)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PSAM卡;(5)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6)对PSAM卡的安全负责,防止丢失、人为破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申领的PSAM卡只允许在本单位内部使用,PSAM卡与读卡器一一对应,禁止转让、挪用、伪造等行为。

第十二条 PSAM卡为精密电子设备,日常使用时内嵌、封闭于读卡机具内部的卡槽当中,应避免猛烈撞击、高温、高空跌落及浸水等有可能造成PSAM卡的损坏行为。

第五章

变更

第十三条 PSAM卡发生故障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不可擅自处理,须填写《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变更表》《朝天区社会保障 PSAM 卡注销表》,与该PSAM卡一并交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进行注销和补办备案。

第十四条 PSAM卡丢失或被盗,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申请表》和《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注销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进行注销和补办备案。

第十五条 PSAM卡在使用过程中,若《朝天区社会保障 PSAM 卡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更,使用单位须填写《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变更表》报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注销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PSAM卡:

(一)使用单位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需填写《朝天区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注销表》同PSAM卡一并交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被终止定点资格的,注销其PSAM卡使用权,并收回PSAM卡。

(三)因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使用社会保障PSAM卡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坏的要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申请的PSAM卡,不得转让,挪用,或转移到其他机具上使用,一经发现将停止其PSAM卡使用权。

第十九条 PSAM卡由于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造成单位或个人利益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PSAM卡咨询服务热线0839-8621833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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