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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062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06-12
发布时间: 2016-06-12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人社发〔2016〕15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元 市 朝 天 区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区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广人发﹝2007﹞39号)精神。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从2016年1月起调整以下四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户籍在城镇的遗属(非农业户口),计发标准为481.00元/月;

2、户籍在农村的遗属(农业户口),计发标准为444.00元/月;

3、离休和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计发标准为740.00元/月;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非农业户口),计发标准为555.00元/月,户籍在农村的(农业户口)计发标准为518.00元/月。

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6年1 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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