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元外三环线朝天区大巴口至羊木段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索 引 号 : 746901120/2016-00100 |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 2016-07-05 |
发布时间: 2016-07-0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元外三环线朝天区大巴口至羊木段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广元外三环线朝天区大巴口至羊木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省政府(川府土〔2015〕591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经广元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元外三环线朝天区大巴口至羊木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单位: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双河村1、2、3、4、6组,仇坝村1、2、3、4组,吴坝村3、4、5组,沙河镇望云村6组,羊木镇青羊村1、4组,东山庙村2、3、4组,文笔村1、2、6、7组,源溪村1、3组,共计3镇8个村24个组。
(二)被征地位置:以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地地类及面积: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7.0904公顷, 其中:农用地6.8571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5.2287公顷、园地0.1996公顷、林地1.158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7公顷),建设用地0.2333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朝天镇、沙河镇、羊木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73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及住房拆迁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我市的《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5.2287公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规定,共需农转非安置农业人口196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对所有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按政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到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抢种抢栽,凡在公告发布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元外三环线朝天区大巴口至羊木段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广元外三环线朝天区大巴口至羊木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省政府(川府土〔2015〕591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经广元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元外三环线朝天区大巴口至羊木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单位: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双河村1、2、3、4、6组,仇坝村1、2、3、4组,吴坝村3、4、5组,沙河镇望云村6组,羊木镇青羊村1、4组,东山庙村2、3、4组,文笔村1、2、6、7组,源溪村1、3组,共计3镇8个村24个组。
(二)被征地位置:以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地地类及面积: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7.0904公顷, 其中:农用地6.8571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5.2287公顷、园地0.1996公顷、林地1.158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7公顷),建设用地0.2333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朝天镇、沙河镇、羊木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73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及住房拆迁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我市的《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5.2287公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规定,共需农转非安置农业人口196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对所有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按政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到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抢种抢栽,凡在公告发布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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