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283527/2016-00023 | 发布机构: 蒲家乡 | 成文日期: 2016-07-29 |
发布时间: 2016-07-29 | 发文字号: 广朝蒲府发[2016]11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关于《农村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蒲家乡农村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9日
蒲家乡农村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提高避孕及时率、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切实保障已婚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坚持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户口在蒲家乡或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蒲家乡的农村已婚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已婚育龄群众。
(二)在产后90天内或术后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和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者有效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
二、奖励标准
(一)合法生育小孩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自觉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二)合法生育小孩3个月至一年内自觉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
(三)合法生育小孩1年以上自觉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或曾经放置宫内节育器失败后再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
(四)自觉落实男性绝育术的,一次性奖励200元;落实女性绝育术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自觉补救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经费管理
(一)奖励金实行专户管理,年初由财政按规定经费渠道列入财政预算。
(二)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奖励金需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低保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施术证明原件。
(三)具体申领程序为:乡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对申领对象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由乡人民政府预先支付。乡每季度最后一月底将本乡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花名册进行复审,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每半年拨付一次奖励金。
(四)乡纪检、人大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截留、挪用奖励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其它规定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金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 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蒲家乡农村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9日
蒲家乡农村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提高避孕及时率、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切实保障已婚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坚持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户口在蒲家乡或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蒲家乡的农村已婚育龄群众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已婚育龄群众。
(二)在产后90天内或术后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和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者有效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
二、奖励标准
(一)合法生育小孩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自觉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二)合法生育小孩3个月至一年内自觉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
(三)合法生育小孩1年以上自觉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或曾经放置宫内节育器失败后再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
(四)自觉落实男性绝育术的,一次性奖励200元;落实女性绝育术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自觉补救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经费管理
(一)奖励金实行专户管理,年初由财政按规定经费渠道列入财政预算。
(二)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奖励金需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低保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施术证明原件。
(三)具体申领程序为:乡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对申领对象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由乡人民政府预先支付。乡每季度最后一月底将本乡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花名册进行复审,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每半年拨付一次奖励金。
(四)乡纪检、人大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截留、挪用奖励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其它规定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金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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