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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1-8月份)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6-00043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成文日期: 2016-09-01
发布时间: 2016-09-0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字〔20161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两河民生药店经营劣药案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两河民生药店

 

 

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2盒尿素维E乳膏、15盒健儿消食口服液、21盒“泰华堂”强力枇杷露、15盒“泰晶牌”酚美愈伪麻分散片、30盒“劲得牌”氨酚伪麻片(Ⅱ)、10盒“宁菊牌”热毒平颗粒、10盒复方三七丸、5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4盒阿莫西林胶囊;2、处罚款1500.00元。

自动履行,2016323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323

 

2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1

朝天区李家乡小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朝天区李家乡小学

45127717-2

陈正芳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8袋康兴园牌蒸肉米粉、13袋孔师傅牌蒸肉米粉;2、处罚款15000元。

自动履行,2016323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322

缓缴罚没款0.9万元

3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2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小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案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小学

事证第151070300105

陈开学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1袋星厨牌小苏打、2把川嫂牌麦香挂面;2、处罚款15000元。

自动履行,2016323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322

缓缴罚没款0.9万元

4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3

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小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小学

事证第151070300060

刘小军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18瓶德光牌红酱油、9把川嫂牌麦香挂面、2袋双蕊牌芝麻夹沙;2、处罚款15000元。

自动履行,2016322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322

缓缴罚没款0.9万元

5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4

朝天区朝天镇健康生活馆(雷春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雷春华

 

 

采购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考虑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有减轻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0元。

自动履行,2016315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36

 

6

广朝食药工商械处决〔20162

南昌市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标注内容不准确、不规范的医疗器械案

南昌市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72778889-8

刘水涛

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注内容不准确、不规范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419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411

 

7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2

四川佳旺大药房朝天安康加盟药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罗成

 

 

未按规定挂牌明示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新法78条对应旧法79条)、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8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421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421

 

8

广朝食药工商妆处决字〔201601

关义芬化妆品经营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案

关义芬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化妆品销售

根据《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329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329

 

9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7

朝天区七婆串串香火锅中子镇店(岳海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岳海蓉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依据第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高金梅花烤肉(200/)8袋;剑蜀苕皮(140/)37袋;合兴土豆粉(180/)87袋;燕京啤酒(480毫升/)178瓶。 
2
、处罚款1.5万元。

自动履行,201654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426

 

10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1

尹东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的卤制品案  

尹东

 

 

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卤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0.00元;2、并处罚款60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78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627

 

11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9

朝天区麻柳乡向德文副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向德文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201666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66

 

12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0

朝天区曾家镇赵长平副食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赵长平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201666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66

 

13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2

刘志燕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的卤制品案

刘志燕

 

 

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的卤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并处罚款50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721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76

 

14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6

朝天区朝天镇勇娃子小吃店无证从事餐饮(小吃)服务案

徐仕勇

 

 

持超过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仍从事餐饮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识态度较好,持超过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和该规则第四条 第(一)项、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如下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2、并处罚款15000元;

自动履行,201683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81

 

15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7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十三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姚光志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714日,当事人对于78日限期责令改正事项未进行改正的行为,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728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728

 

16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8

蒲晓平(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五十三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蒲晓平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718日,当事人对于712日限期责令改正事项未进行改正的行为,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自动履行,201681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729

 

17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6

四川省广元市千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十二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姚光志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716日,当事人对于76日限期责令改正事项未进行改正的行为,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728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728

 

18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3

朝天区七盘关美食驿站(杨志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杨志富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之规定,因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依据第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美特摩卡风味奶昔固体饮料等超过保质期食品共146.5袋(瓶、盒);2、亨氏番茄酱两箱(其中已使用半箱)。2、并处罚款30000.00元。

自动履行,201685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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