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6-00043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6-09-01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字〔2016〕1号 |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两河民生药店经营劣药案 |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两河民生药店 | | | 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2盒尿素维E乳膏、15盒健儿消食口服液、21盒“泰华堂”强力枇杷露、15盒“泰晶牌”酚美愈伪麻分散片、30盒“劲得牌”氨酚伪麻片(Ⅱ)、10盒“宁菊牌”热毒平颗粒、10盒复方三七丸、5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4盒阿莫西林胶囊;2、处罚款15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23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3月23日 | |
2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1号 | 朝天区李家乡小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朝天区李家乡小学 | 45127717-2 | 陈正芳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8袋康兴园牌蒸肉米粉、13袋孔师傅牌蒸肉米粉;2、处罚款15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23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3月22日 | 缓缴罚没款0.9万元 |
3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2号 |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小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案 | 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小学 | 事证第151070300105号 | 陈开学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1袋星厨牌小苏打、2把川嫂牌麦香挂面;2、处罚款15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23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3月22日 | 缓缴罚没款0.9万元 |
4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3号 | 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小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小学 | 事证第151070300060号 | 刘小军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18瓶德光牌红酱油、9把川嫂牌麦香挂面、2袋双蕊牌芝麻夹沙;2、处罚款15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22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3月22日 | 缓缴罚没款0.9万元 |
5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4号 | 朝天区朝天镇健康生活馆(雷春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雷春华 | | | 采购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考虑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有减轻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15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3月6日 | |
6 | 广朝食药工商械处决〔2016〕2号 | 南昌市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标注内容不准确、不规范的医疗器械案 | 南昌市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72778889-8 | 刘水涛 | 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注内容不准确、不规范 |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19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4月11日 | |
7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2号 | 四川佳旺大药房朝天安康加盟药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罗成 | | | 未按规定挂牌明示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新法78条对应旧法79条)、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8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4月21日 | |
8 | 广朝食药工商妆处决字〔2016〕01号 | 关义芬化妆品经营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案 | 关义芬 | | |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化妆品销售 | 根据《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29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3月29日 | |
9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7号 | 朝天区七婆串串香火锅中子镇店(岳海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岳海蓉 | |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4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4月26日 | |
10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1号 | 尹东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的卤制品案 | 尹东 | | | 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卤制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0.00元;2、并处罚款60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7月8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6月27日 | |
11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6〕9号 | 朝天区麻柳乡向德文副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 向德文 | |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6年6月6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6月6日 | |
12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0号 | 朝天区曾家镇赵长平副食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 赵长平 | |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6年6月6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6月6日 | |
13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2号 | 刘志燕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的卤制品案 | 刘志燕 | | | 制作销售亚硝酸盐超出限量值的卤制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并处罚款50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7月2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7月6日 | |
14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6号 | 朝天区朝天镇勇娃子小吃店无证从事餐饮(小吃)服务案 | 徐仕勇 | | | 持超过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仍从事餐饮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2016年8月3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8月1日 | |
15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7号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十三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 姚光志 | | |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7月14日,当事人对于7月8日限期责令改正事项未进行改正的行为,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7月28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7月28日 | |
16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8号 | 蒲晓平(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五十三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 蒲晓平 | | |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7月18日,当事人对于7月12日限期责令改正事项未进行改正的行为,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8月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7月29日 | |
17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6号 | 四川省广元市千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十二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 姚光志 | | |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7月16日,当事人对于7月6日限期责令改正事项未进行改正的行为,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7月28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7月28日 | |
18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3号 | 朝天区七盘关美食驿站(杨志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杨志富 | |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之规定,因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6年8月5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8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