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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087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09-14
发布时间: 2016-09-1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我区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6〕134号)要求,我区对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和医保费用征收工作职能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0-18岁人员、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个人缴费由原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5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40元。同时,按照全市社会保险“征收统一、支付分离”经办模式,将城镇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职能由医保局调整到同级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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