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6-00057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6-09-19 |
发布时间: 2016-09-19 | 发文字号: 广朝食药工商[2016]7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所(队)、中心,机关各股室:
现将《广元市朝天区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约谈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效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朝天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约谈是指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通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负责人到本部门面谈,责令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并按期上报整改情况的一种监管活动。
第三条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约谈工作统一管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全区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责任约谈。各所按照本制度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约谈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股室负责人、执法大队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所在行业协会代表参加。约谈方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组织的约谈,可以通知各所(队)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乡镇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第七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所(队)根据掌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确定被约谈人、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约谈股室、所(队)提前三天书面或电话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三)到期组织责任约谈,并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经参加约谈的各方核对签字确认。
(四)向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责任约谈纪要。
(五)被约谈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组织约谈部门上报整改情况。
(六)约谈人核查整改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结论。
(七)约谈成员与被约谈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约谈的股室、所(队)通报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警示。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所采取的应对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三)听取参会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针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约谈人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时间进度要求。
(五)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拒绝参加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其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约谈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情况应在约谈结束一周内通报给所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