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5603/2016-00057 | 发布机构: 转斗乡 | 成文日期: 2016-09-20 |
发布时间: 2016-09-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转斗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转斗乡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转斗乡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朝天区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广朝府办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乡2016年地质灾害概况
2016年全乡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统计表附后。我乡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发展历来受区域性暴雨天气影响明显,地质灾害爆发主要集中在5—10月,因此汛期是我乡地质灾害的关键时期。
二、机构和制度
(一)乡地质灾害防灾抢险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侯光鸿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总指挥:徐 荣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
成 员:王金建 乡党政办、安办负责人
李继成 乡劳保所所长
龙路强 乡财政所负责人
陈晓琴 乡民政所负责人
蒋明文 乡水务站负责人
杨正红 乡林业站站长
闫登和 乡农业站站长
李春平 中子国土所干部
王 平 乡卫生院院长
王小平 转斗小学校长
防灾抢险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防灾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暴雨时,按照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部署,防灾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三)险情巡查制度
乡、村、组在汛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四)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情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
二、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人武部:迅速调集应急分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派出所:协助乡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威胁的村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乡村建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村进行危房检查,配合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
水务农机站: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通报降雨信息、汛期动态。
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供电所:组织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受灾区的电力供应。
国土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乡卫生院: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受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党政办: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协助地质灾害小组办理有关地质灾害抗灾、救灾文件,会议等具体事务。
民政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财政所:负责做好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三、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发生地应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四、奖惩与责任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