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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科局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6-00033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16-09-22
发布时间: 2016-09-22 发文字号: 广朝教科发[2016]24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关的治理办法,提出了“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的治理要求。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严禁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并遵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5日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7日 印

  


  广教发[2016]9号

  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教科)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加强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我局制订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教育局

  2016年3月24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由政策法规、教育督导、人事、基教、职成教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师德宣传教育,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要将“严禁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特别是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情况反映的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处理决定。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要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六条 校长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将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和释疑答惑作为本职工作。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为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章 严格规范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虚处理:(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严格检查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抓住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机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第八、九条情形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第八、九条情形的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政策法规、教育督导、行政监察、业务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第五章 严格惩戒

  第十二条 经查实存在第八条情形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或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再按照有关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经查实存在第九条情形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县区或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级、撤销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解除聘用合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市级名师出现违规情形的, 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党员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教育、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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