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红军文化园BT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函》的复函
索 引 号 : 451276735/2016-00062 | 发布机构: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成文日期: 2016-09-22 |
发布时间: 2016-09-22 | 发文字号: 广朝文广新函[2016]2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贵公司送达给我局《关于广元市朝天区红军文化园BT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我单位不予支付的函》已收悉,所表观点我局高度重视,与区审计局沟通商议后,现回复如下:
1、我区审计部门对审计费用的组成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贵公司如有质疑可咨询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建设厅。
2、朝天区红军文化园作为BT招商的工程项目,除了其融资方式不同外,其余均无特殊规定,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所发布的招商公告和签订的建设合同已表述清楚。
3、关于贵公司提出的审计完结和支付费用时间实效的问题,我们是以审计局送达给我局的书面函件为准。函件制作时间是201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时间是12月24日,收到当天我局即传给你公司并告知贵公司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因此,贵公司提出的“支付实效已过”不属实。
鉴于以上原因,贵公司提出“红军文化园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11.13万元不予支付”的观点我局不予支持,要求贵公司依据法规全额支付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11.13万元。
此函
贵公司送达给我局《关于广元市朝天区红军文化园BT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我单位不予支付的函》已收悉,所表观点我局高度重视,与区审计局沟通商议后,现回复如下:
1、我区审计部门对审计费用的组成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贵公司如有质疑可咨询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建设厅。
2、朝天区红军文化园作为BT招商的工程项目,除了其融资方式不同外,其余均无特殊规定,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所发布的招商公告和签订的建设合同已表述清楚。
3、关于贵公司提出的审计完结和支付费用时间实效的问题,我们是以审计局送达给我局的书面函件为准。函件制作时间是201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时间是12月24日,收到当天我局即传给你公司并告知贵公司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因此,贵公司提出的“支付实效已过”不属实。
鉴于以上原因,贵公司提出“红军文化园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11.13万元不予支付”的观点我局不予支持,要求贵公司依据法规全额支付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11.13万元。
此函
广元市朝天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月7日
2016年1月7日
广元市朝天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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