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政策
索 引 号 : 008462517/2016-00033 | 发布机构: 区粮食局 | 成文日期: 2016-09-22 |
发布时间: 2016-09-22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政策
一、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及配套文件。
二、审核机关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由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条件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容量达10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二)个体工商户:
1、应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申请方式及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向审核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仓储设施和检测设备证明;
(五)检测人员、保管人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六)审核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形式审查
(二)受理决定
(三)材料审查
(四)许可决定
六、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涂改、转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购销政策的情况。
一、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及配套文件。
二、审核机关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由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条件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容量达10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二)个体工商户:
1、应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申请方式及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向审核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仓储设施和检测设备证明;
(五)检测人员、保管人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六)审核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形式审查
(二)受理决定
(三)材料审查
(四)许可决定
六、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涂改、转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购销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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